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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外商投资制度改革将如何影响企业赴英投资?

2021年4月获批的英国《2021年国家安全和投资法》于2022年1月4日正式生效,此法将加强其政府在调查和干预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收购及其他交易方面的权力。近日,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中国能源业务主管律师孙晔在英国驻华使馆举办的国际投资圆桌会议上称,与现有制度不同,英国政府将有权对所有境内外投资者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并据此禁止或附条件批准交易。这使得该法将对赴英国投资的企业带来实质性影响。

17个重点行业最受关注

据了解,英国政府认为,针对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风险的外国收购方购买英国企业、资产和技术的活动,此前立法无法提供充分保护。涉及国家安全风险的核心领域为国家基础设施行业、先进技术、军用和军民两用技术、以及政府和紧急服务部门的直接供应商。

孙晔称,英国《国家安全和投资法》将适用于任何可能涉及国家安全问题的投资,包括收购获得对投资标的的策略施加“重大影响”能力(“重大影响”对投资比例的要求较低,甚至在特定条件下可低于15%),以及收购获得资产(包括土地和知识产权等)控制权。

“在英国开展经营或者向位于英国境内的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公司或其他实体的买卖方,尤其当标的活跃于17个重点行业时,无论其营业额或供应份额如何,都将受到影响。”孙晔说。

据了解,这17个重点行业为:先进材料、高端机器人、人工智能、民用核能、通讯、计算机硬件、政府部门关键供应商、紧急服务部门关键供应商、加密认证、数据基础设施、国防、能源、军用或军民两用技术、量子技术、卫星和空间科技、合成生物学及交通。孙晔称,英国政府将对所有行业符合条件的投资都有主动审查权(不论成交额高低)。投资者也可以主动申报。针对17个敏感行业,英国《国家安全和投资法》则针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设定了强制申报制度,即未经批准交易不得交割,违规交易将被自动认定为无效,相关企业和个人也将被处罚款和监禁。

孙晔说,在投资者提交申报后,政府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放行相关交易。如果政府决定启动实质性审查,则将发布主动审查通知,并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决定;如有必要,可以将实质审核期限再延长45个工作日。如与投资双方达成一致,实质审核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投资者应要求准备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入上述审核期限,因此实践中审核期限将更长。经审查,如果英国政府认为相关交易存在国家安全风险,则有权实施相应救济措施。典型的措施包括:降低收购比例、限制投资者获取关键商业信息、限制投资者接触特定敏感地点或项目等。此外,英国政府明确,在极端情况下有权封锁甚至要求撤销相关交易。此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具有一定溯及力。自该法实施之日(2022年1月4日)起,英国政府将有权主动审查任何2020年11月12日至该法实施日间完成交割的交易。这一权力可在该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或政府知悉交易起6个月内(二者中较晚者)行使,但至晚不得超过交易交割后5年。

对此,企业该如何应对?孙晔认为,企业应当联合顾问和中介考虑其交易是否可能受到英国政府的审查。如果企业涉足17个重点行业中的一个或多个,则应审查修订后的行业(及相关活动)定义草案,以确定是否列入其中。如果特定交易中存在“召见”风险或者不清楚其是否应适用该制度,则企业还应考虑联系英国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

资产收购不适用强制申报制度

2021年11月2日,英国政府就内阁大臣应当如何行使审查权颁布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强调,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下的审查权将仅被用作保障英国国家安全,是否行使审查权仍应当由内阁大臣依个案决定,预期需要纳入考量的风险因素包括:收购标的的业务是否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投资者是否具有某些特性,致使其在收购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收购后投资者对标的的控制权大小。

针对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施行前签署的交易,孙晔表示,根据英国《国家安全和投资法》,在该法实施日(2022年1月4日)前签署合同的交易,如果收购标的涉及17个敏感行业之一,也必须申报。但是,英国商业、能源和产业战略部(BEIS)下设的投资安全中心(ISU)直到新法实施日起才开始接受申报。“我们从ISU官员处了解到,ISU在新法实施日前仍接受来自投资者的非正式沟通,并愿意提供指导意见。因此我们建议处于过渡期内的投资者仍应就申报事宜尽早主动与ISU联系。”孙晔说。

孙晔称,根据英国《国家安全和投资法》,针对17个敏感行业的投资,触发强制申报的情形有两种:其一,投资者获得或增加投资标的的股权或投票权跨越了25%、50%或75%的门槛;其二,投资者获得的投票权足以使其确保通过或阻止通过任何一项与投资标的业务相关的决议。此外,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可适用于域外主体。例如当投资者收购一家向英国境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非英国实体时,如果相关产品和服务属于强制申报行业,且交易已经达到申报门槛时,投资者仍须履行强制申报义务。她表示,这一机制与许多其他国家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仍有显著不同,后者通常仅针对在当地设有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的投资标的行使审查权。

据了解,资产收购不适用强制申报制度,但可能会被“召见”。当可获得控制权的资产收购属于以下几类时,可能会被纳入审查范畴:土地、有形动产(例如,用于制作国防部件的机器),或具备工业、商业或其他经济价值的方案、信息或技术(例如,设计、源代码或软件)。相关资产的范围:位于英国境内,或者其使用方式与在英国开展的活动相关,或者向英国境内人员供应商品或服务。预计资产收购受到英国政府干预的几率很小,除非资产构成实体在重点行业相关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或者土地位于敏感位置(例如,土地靠近军事基地)。倘若收购某资产的权利或权益将使得收购方能够使用该资产或者指示或控制其使用方式,则这种收购即为“触发事件”。

不过,孙晔称,现阶段尚无制定投资者“白名单”的计划。但英国《国家安全和投资法》第6条确实授予了内阁大臣根据特定投资者的情况对其免除适用强制申报制度的权力,因此不排除未来英国政府行使该权力的可能。所有交易(尤其是收购上市公司的交易)信息保密至关重要,这也是投资者特别关注的问题。孙晔表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项下保密机制将不同于英国兼并控制审查,内阁大臣只需在作出最终决定的时候公开相关信息,并且内阁大臣只有在少数情况下(例如出于行使职权或协助刑事侦查需要)才能根据《国家安全和投资法》第54条的规定与其他政府机构分享交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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